米脂县人民法院用“三·三制”构筑司法高地

来源:365备用地址 作者:李勇 时间:2014-07-17 09:10 字体设置:

 

 
提出“三·三制模式的历史背景(之一)
1940年3月,为了巩固陕甘宁边区政权和敌后抗日根据地,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抗日根据地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第一次提出了“三·三制政权,并指出“我们所建立的政权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保证了党的领导地位,扩大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范围,为取得民族抗战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县民主人士李鼎铭先生,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走上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抗日救国和为人民服务的道路。随后,他曾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主席,他提出“精兵简政”的建议,受到了毛泽东主席的高度评价。为中国革命作出了不朽的贡献。
 
  
提出“三·三制模式的历史背景(之二)
我县高西沟村是陕北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生态环境治理的一面旗帜。上世纪五十年代,高西沟人就开始了征山治水运动。在有限的土地上,实现农、林、牧用地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模式,把一个荒山穷沟治理成为生态建设的典范,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1962年,人民日报以《山区农业的生命线》为题,头版头条报道了高西沟的典型事迹。在“三·三制的作用下,高西沟村民在六十年代就创造了水不下山,泥不出沟的奇迹。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现在的高西沟是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是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他们的封山禁牧与退耕还林还牧水土治理措施要比国家提出的封山禁牧政策早30年。
 
  
米脂县人民法院
“三·三制”审判工作模式
 
一、具体内涵
陕甘宁边区政府提出的“三·三制”,巩固发展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使共产党领导各阶级实现了联合抗日,这是党在联合社会各阶层抗日之时的“人和”之举。高西沟村实施用地“三·三制”模式,实现了农、林、牧用地综合治理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地利”景象。
为了体现司法工作中“为民、务实、清廉”原则,践行人民司法的“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经我院党组研究,充分继承和发扬米脂县红色文化传统,提出“三·三制”审判工作模式。将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比例分为:法官、人民陪审员、各界代表各占三分之一。
1、法官:法官负责主持各项司法活动。诉前,召集人民陪审员、群众代表开展诉前调解活动。诉中,负责主持庭审活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群众代表旁听并发表意见,裁判文书的做出充分吸收人民陪审员、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判后,负责主持判后答疑工作,由人民陪审员、群众代表共同参与,从情理、法理、道理入手,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法官的职责主要是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益,在确保公正司法的前提下,兼听社情民意、兼顾风土人情,法官的主体地位,能充分保障司法工作的公正性。
2、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指本院审委会提名,经县人大审批的人民陪审员。在协助法官审理、执行案件的同时,做好诉前和诉讼调解工作,并监督法官的执法行为和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三方参与诉讼的其它行为。人民陪审员植根与群众,参与案件审理,对判决的形成有发言权。有助于吸收民间智慧、形成调解合力,防止司法擅断、机械司法,能体现司法的民主性。
3、各界代表:指参与案件审理、调解、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妇联组织、乡镇司法人员、村镇联络员人民调解员、社区代表、知名人士、技术人员等。各界代表参与案件审理较为机动,根据个案需要,机动灵活的选择合适人选,参与案件诉前调解,诉讼调解、审理和执行。主要发挥三种作用:一是提前介入、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做到诉前调解;二是及时与法官取得联系,通报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源,探讨解决矛盾的思路。三是协助法官进行诉讼调解和案件审理,引导当事人析理明法,体现司法的公开性。
二、运行特色
一是涉政府涉群体案件,重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形成有利的舆论氛围,做出能为各方认可的判决结果。
二是涉企业、涉居民案件,重点邀请知名人士、技术人员、社区代表参与案件的审理。商事纠纷,重在理清是非,知名人士、技术人员的参与更能讲清道理、理清是非;民事纠纷,重在和谐,社区代表的参与更能促进矛盾化解、握手言和。
三是涉农村农民案件,重点邀请乡镇司法人员、村镇联络员,有助于找清矛盾根源,找出纠纷处理的出路。
四是涉妇女儿童婚姻案件,重点邀请妇联组织,有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
三、实施效果
我院自二0一三年后半年实施司法工作“三·三制”以来,取得了“便民惠民、工作有序、质量提升”的实践效果。一是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动员了社会上的各方面力量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增近了与当事人的接触距离。二是无涉诉上访人员。判后答疑工作的加强,使案件当事人胜败皆服。三是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四是提高了诉前调解纠纷和案件诉讼调解的成功率。经统计,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底,接受群众法律咨询电话2500次;经各界人士参与调解的诉前各类纠纷462起,与我院诉讼案件之比为1:1;经法官、人民陪审员、社会各界人士等参与调解的各类案件316起,占我院诉讼案件的60%;经我院与各乡镇司法所调解的各类案件158起,占我院案件比例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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