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三项机制实施办法(全文)

来源:榆林市委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16-10-10 10:56 点击: 次 字体设置:

榆办发〔2016〕21号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榆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榆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榆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榆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榆林市委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榆林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项机制”,激发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三条  党政干部在下列考核考评中,成绩突出,应当给予鼓励激励。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

(三)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

(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实现程度考量;

(五)重点项目建设考核;

(六)招商引资考评;

(七)深化改革考评;

(八)党的建设综合考核;

(九)其他应当鼓励激励的情况。

鼓励激励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并在依托各类考核结果的基础上,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和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措施分别为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主要表现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干部优秀等次的评定,分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单项工作成绩突出三种情形的干部个人评优: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党委和政府的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领导班子在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好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直接确定为好班子。干部评优的方式和比例为:个人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党政正职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他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照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单位没有评优主要领导不能评优的限制:

1.所在县区荣获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或“五强区”称号的;

2.所在县区获得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且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和前5名城区的;

3.所在单位获得省委、省政府“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

4.所在县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实现程度“重点开发区域”或“限制开发区域”分别位列全市前两名的;

5.所在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受到中、省、市表彰的;

6.所在单位重点项目、招商引资等工作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其他干部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照18%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三)党建工作考核有下列情形的,有关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的党组织负责人;

2.党组织书记当年被授予省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

3.党建创新工作受到省级以上领导肯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的党组织负责人。

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工作突出,通过给干部所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的办法,发挥对干部间接激励的作用。

(一)对荣获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2分;对获得陕西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奖”,且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和前5名城区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1分。

(二)对获得省委、省政府“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1分。

(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实现程度“重点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分别位列全市前两名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受表彰的县区,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分别加1分、0.8分。

(四)深化改革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3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

(五)对重点项目年度综合考核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分别加1分、0.8分、0.6分。

(六)对获得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1分。

第七条  考核奖励为:

(一)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核发奖金,并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到人。

(二)发放其他单项考核奖金。省上有奖励的,市上配套奖励。市上单设奖项部分奖金标准及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选拔重用主要为直接提拔使用、优先提拔使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和选派挂职、交流任职等: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称职以上等次,且一般要有一次优秀等次。拟提拔对象为乡镇党政正职或县直部门主要领导,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本人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纳入后备干部队伍,优先作为提拔人选;县区和市直部门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年度考核中累计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市直部门、乡镇或县直部门年轻科级干部可选派到基层挂职或市直单位交流任职。

(四)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被国家表彰的先进个人,直接提拔使用;被省部级表彰的先进个人,优先提拔使用;被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列入后备干部队伍。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被全国表彰的乡镇,在职数控制范围之内乡镇党委书记直接提拔使用;被全省表彰的乡镇,乡镇党委书记优先提拔使用。

(五)年度基层党建综合考核连续两年全市排名前三位的,或党建创新工作受到过省级以上领导肯定,并在省级以上推广的党组织负责人,优先提拔使用。

(六)对在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七)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深化改革、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九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各级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实现程度考量由市统计局具体负责,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由市扶贫办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建设考核由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招商引资考评由市招商局具体负责,深化改革考评由市委改革办具体负责,党的建设综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的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在我市积极构建“允许试错、错了容错、及时纠错、减少犯错”的体制机制,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真正为敢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负责的干部负责,最大限度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在责任追究调查阶段,由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予受理。

(二)审核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接到容错申请后,应对照容错情形认真审核申请内容,对于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解释或答复。

(三)调查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容错申请后,应结合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四)认定反馈。调查核实结束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或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明确认定结论。属于免责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属于减责的,应在处理意见中明确表述。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不予免责或减责。

(五)结果备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结果相互抄送备案。

第八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或减责:

(一)被免责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二)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被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过错或失误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对于反映线索不具体的信访问题和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采取谈话和函询等方式予以处置。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巡视巡察反馈整改、纪检监察建议或责令纠错以及诫勉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运用批评教育、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多种方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纠错不到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干部责任;对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干部,应当从严查处。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对反映失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澄清。

(二)对确属被诬告的,要旗帜鲜明予以保护支持,并通过在被反映人单位或居住地,召开党员干部大会、群众代表座谈会、通报等适当形式,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的,要坚决从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市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扶贫绩效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依据全省排名连续两年退位幅度在前3名的县区、退位幅度最大的县区、位居全省后10名连续两年没有进位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二)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速,连续两年全省综合排位后3名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依据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市级部门、县区主要负责人。

(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三)贫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连续两年为C级的县区主要负责人。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县区境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市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年内累计发生8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维稳工作分管领导和行业主管领导;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维稳工作分管领导和业务主管领导。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市级部门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县区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组织部、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违反《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  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提拔、调整干部的;

2.换届工作中违反组织规定和纪律规定的;

3.向组织推荐的干部在考察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失误的;

4.不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方案预审制度的;

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其他违规情形。

(二)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或省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制定的关于基层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市委组织部约谈两次;

2.党建主体责任履职不到位,工作底子不清、回避矛盾、推诿工作被上级组织点名批评、约谈两次;

3.年度基层党建综合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县区或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市委通报批评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四)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区、市级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4.对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三类、四类等次的。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县区、市级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信访举报等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调查核实。针对提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人选,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及县区党政正职人选的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进行组织调整。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市委组织部对全市调整、问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跟踪管理。备案信息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容错机制备案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  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市直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市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干部能上能下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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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印】【顶 部】【关 闭 来源:榆林市委办公室 编辑:杜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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